2002年县政府下达山岭处理决定书时,一方否认人
温州瓯海刑事律师
2025-04-23
您提到的这个问题确实比较常见,尤其是在历史较久的行政案件中。我来帮您分析一下:
首先,2002年的行政处理决定书送达问题,需要结合当时的《行政处罚法》和《民事诉讼法》关于送达的规定来看。当时有效的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、留置送达、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等。
如果一方否认签收,可以从这几个方面核实:
1. 查当时的送达回证,看是否有签收记录
2. 看档案中是否有邮寄凭证或公告刊登的报纸原件
3. 询问当时参与送达的工作人员或其他见证人
实务中常见两种情况:如果是直接送达但对方拒签,按规定可以留置送达并注明情况;如果是邮寄送达但对方说没收到,只要邮寄凭证显示妥投,一般视为有效送达。
建议您:
1. 先到县政府档案部门调取完整的送达材料
2. 如果确实存在送达瑕疵,可以主张程序违法
3. 注意20年的行政诉讼时效问题,但程序违法的主张不受时效限制
需要的话,可以进一步了解具体案情后帮您评估救济途径。这类历史遗留问题往往需要结合具体证据来分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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